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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2011-05-05  
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一)学费补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低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实际学费进行补偿或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进行补偿或代偿。
按时间节奏,毕业生入伍后第二年年初,补偿学费将划拨到学校,入伍学生到原就读学校领取。学费补偿具体事宜请查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应征入伍时享有“四个优先”:
1、优先报名应征。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报名期间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进行报名。
2、优先体检政审。
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去报名,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其上站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
县级征兵办公室分配新兵去向时,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按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安排到适合岗位,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三)服役后待遇:
本次征兵为义务兵,服役期为两年,服役期间发放津贴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被选为士官。高校毕业生入伍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年龄不超过23周岁,文化课程为全军士兵考学统一课程。
(四)退役后入学优惠: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五)就业安置优惠:
1、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2、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4、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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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毕业 政策 应届 大学 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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