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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06-21 孙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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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工程学院

师德师风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以考核促进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争做“四有”好老师,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校内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四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每学期期末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从政治素质、品行修养、业务素质、仁爱之心、学生评价和社会声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治素质方面:

  1.所有教师能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格遵守《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治学。

  3.全体教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关心国家大事,明辨是非,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4.能自觉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校、院(部)党总支组织的政治活动。

  5.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6.全体教师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四个自信”强基,“两个维护”铸魂,忠诚于“两个确立”。

第六条  关于品行修养方面: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不推诿扯皮,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2.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

  3.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4.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5.顾全大局,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校院发展,积极主动承担校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6.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传统美德文化》等。做一面镜子,照耀着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七条  关于业务素质方面:

  1.坚持立德树人,正确处理教书和育人的关系,注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三观”,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

  2.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

  3.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规范,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正确利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自觉抵制学术腐败,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

  4.严格执教,教风优良,认真钻研教材,精心备课,认真讲授,悉心指导;了解学生的发展需求,尊重学生个性差异,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

  5.坚持学思悟结合,知信行统一。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丰富教育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能够根据课程教学特点,创新编写手册式、活页式、信息化新形态等教材。

第八条  关于仁爱之心方面:

  1.勇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承担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等社会义务,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供技术服务。

   2.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以礼相待,守望相助,风雨同舟。

  3.关爱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维护学生权益,保护学生安全,积极帮扶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关注学生心理、学业、就业压力,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4.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觉提高师德修养,维护教师形象。  

第九条  关于学生评价方面: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通过学生评教、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了解学生给教师、辅导员的师德师风评价。要求所有教师要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第十条  关于社会声誉方面:

  能够树立“教书+育人”“教育+教学”的理念;教育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教育教学成果丰富,深受领导、学生、家长和同事的好评;在同类院校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考核需充分听取和吸纳基层党组织、教学组织和学生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四条 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学院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评人数的15%。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师德师风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

  1.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当年在教书育人方面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示范区)级以上党政部门奖励的各类先进、“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标兵”等。

  2.当年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者。

(二)有下列17个负面清单之一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违反《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者,评定为不合格。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攻击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社会主义、散布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评定为不合格。

  3.有向师生传播宗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评定为不合格。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评定为不合格。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者,评定为不合格。

  6.对学生、同事、家人、他人有暴力行为,造成严重损害者,评定为不合格。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从事社会兼职兼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者,评定为不合格。

  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者,评定为不合格。

  9.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者,评定为不合格。

  10.教学工作敷衍,违反教学纪律,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安全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者,评定为不合格。

  11.违反《信访条例》,做出不符教师身份,扰乱公共秩序,干扰教育教学或正常办公秩序等行为,评定为不合格。

  12.在招生、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评定为不合格。

  1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评定为不合格。

  14.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脱职责者,评定为不合格。

  15.体罚学生、侮辱歧视学生、打击报复学生者,评定为不合格。

  1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影响恶劣的,评定为不合格。

  1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评定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7个负面清单之一者,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需要“裁定”评定:

  1.无故旷课、旷工;无故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接打电话、抽烟以及发牢骚、泄私愤,把各种不良情绪、行为传导给学生者,视情节,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3.不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不讲究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方法陈旧单一,教学效果较差的,视情节,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4.不参与“党建+学生公寓”三全育人工作者;参与了“党建+学生公寓”三全育人,但“党建+学生公寓”三全育人效果不佳,学生宿舍依然脏乱差者,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5.在教职工中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影响团结者,视情节,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6.在授课、阅批作业、考试阅卷等教学环节中,有敷衍马虎、降低标准、徇私舞弊等行为者,视情节,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7.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性活动者,视情节,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予以裁定。

(四)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裁定的不当行为。

(五)其他人员为合格。

第六章  考核结果认定与复议

第十五章  教师提出复议申请的,报请学院师德师风评议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裁定,认定最终考核结果。如果不服学院裁定,可以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诉求,请求给与裁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干部选任、评优评奖等环节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八条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师德标兵”,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挖掘院内师德典型、树立先进模范,充分发挥师德典型的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秀”者,聘期结束优先续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列入兼职教师“黑名单”,不再聘用。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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