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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奖励津贴分配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09-05 孙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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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工程学院

奖励津贴分配办法(修订)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20〕59 号)文件规定,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职工,由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绩效工资组成。

基础补贴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比例不低于 60%,奖励津贴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40%。

基础补贴主要按照岗位类别、职务、职级分层次确定标准系数,依据各岗位基础工作量及考勤情况按 12个月计发。

奖励津贴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专项奖励、专职教师岗位津贴、预发奖励津贴,总量不超过绩效总量 10%,主要依据专门办法或学院决定发放;第二部分为年终奖励津贴,总量占绩效工资总量比例不低于30%,主要依据教职工个人工作实绩与贡献实行二级分配,由各分院和机关处室分别制定二级分配办法。

分院奖励津贴划拨按办学规模 50%,教职工人数 35%,关键要素 15%进行划拨。

按照学院优化绩效工资分配,建立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与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相适应、与岗位管理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双高”建设,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原则,结合分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保证专兼职教师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2.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学生管理等教学辅助工作。

3.有利于构建内部和谐融洽的工作关系。

4.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要求

1.按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关键要素考核下拨的分配资金 不能割裂,必须纳入本分院全体人员统一分配。各分院教辅、管理人员由人事教师处核编。

2.分院处科级干部的行政奖励津贴(不含兼课费)为本院部职工奖励津贴的平均数(本部门职工总人数以向分院划拨津贴总额的划拨人数为准)乘以职务系数(正处级不超过1.5,副处级不超过 1.25,正科级不超过1.05,副科级不超过 0.95)。

3.分院管理人员中具有教师资格人员及机关处室具有教师资格人员兼课每年不能超过 120 学时(其中实践课教学课时不超过 30 学时,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费)。120 学时以内的兼课课时费按同级别专职教师统一课时费标准下限计发;超出 120 学时以上的课时不计发课时费。

4.对专职教师任课实行最高限额,教授、助教岗位人员全年任课不超过 750 学时,副教授、讲师岗位人员全年任课不超过800学时。原则上超出最高限额的课时不计发课时费。试用期教师不做下限要求,主要安排下企业(实验实训室)实践锻炼或听课备课等,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教学能力为重点。

5.基础教学工作量外的课时奖励分为统一课时标准奖励和自主课时奖励两部分,统一课时标准奖励执行同级同范围标准。自主课时奖励由分院根据实际设定。


统一课时标准奖励单价(元/学时)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试用期

标准(元/学时)

80—100

70—90

60—80

50—70

40—60

三、基本方案

1.总体原则向专职教师倾斜10%。除基础教学工作量外的课时奖励占比 50~60%、重点工作(量化)考核占15~25%,“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考核占5~15%,工作质量+日常工作(量化)考核占10~15%。
    2.经党政联席会确定的兼职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大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100~500元兼职津贴。

3.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津贴300元/月,二者集于一身的400元/月。

四、分配办法

(一)计算符号及涵义

A——学院下拨奖励津贴总额

A0——教师课时奖励与教辅管理人员划块总额

A1——教师课时奖励分配额

A2——教辅管理人员分配额

B——重点工作(量化)考核分配额= A×权重(20~30%)

C——党建+公寓育人工程分配额= A×权重(5~10%)

D——工作质量+日常量化考核分配额=A×权重(10~15%)

E——处科级干部行政奖励津贴=A/划拨津贴总额的划拨人数×职务系数合计

F——兼职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专业带头人津贴合计

G——参与A0分配的职工当量人数(不包括处科级干部)= G1+ G2

G0——专职教师折合人数

G1——教师当量人数=(G0+教辅管理双肩挑人员兼课人数×0.3)×1.1

G2——教辅管理人员折合人数(不包括处科级干部)

(二)计算办法

  1. A0=A-B-C-D-E-F

A1= A0÷G ×G1

A2= A0÷G ×G2= A0- A1

  2.专职教师个人基础教学工作量外的课时奖励=统一课时标准×个人课时数+自主课时奖励

自主课时奖励= A1-∑(统一课时标准×个人课时数),分4档,学时≤100计Z1,100<学时≤200计Z2,200<学时≤300计Z3, 学时﹥300 Z4,相邻两档之间级差300~400元。

  3.教辅管理人员岗位奖励=教辅管理岗位单价×岗位系数

教辅管理岗位单价= A2÷教辅管理人员折合人数系数合计

辅导员及管理岗位奖励津贴系数

职称或任职年限

系数

试用期

0.85

博研(硕研、非研)正式任职年限≤0.5(2、6)年

教师系列初级

1.00

0.5(2、6)年<博研(硕研、非研)正式任职年限≤2(5、9)年


1.12

2(5、9)年<博研(硕研、非研)正式任职年限≤5(8、12)年

教师系列中级

1.18

5(8、12)年<博研(硕研、非研)正式任职年限≤9(12、16)年


1.36

9(12、16)年<博研(硕研、非研)正式任职年限≤15(18、24)年

教师系列副高

1.56

博研(硕研、非研)正式任职年限>15(18、24)年

教师系列正高

1.76

备注:1.硕研指硕士研究生(双证),博研指博士研究生(双证),非研指本科及以下学历或单证研究生。

2.职称系列与任职年限不一致时就高不就低。

教辅岗位奖励津贴系数

职称或任职年限

系数

初级工


0.87

中级工


0.93

高级工≤7年

非教师职称系列初级

1.00

7年<高级工≤11年


1.12

11年<高级工≤15年

非教师职称系列中级

1.18

15年<高级工≤20年


1.36

高级工>20年

非教师职称系列高级

1.56


非教师职称系列高级任职>6年

1.76

  4.个人重点工作(量化)奖励

人均重点工作(量化)奖励额B0=B÷(G0×倾斜系数+ G2)

倾斜系数=1.3~1.5

专职教师重点工作量化奖励总额B1= B0×(G0×倾斜系数)

专职教师个人重点工作量化奖励=B1÷重点工作量化总分×个人重点工作量化分

教辅管理人员重点工作奖励总额B2=B0×G2

教辅管理人员个人重点工作奖励根据参与重点工作数量、程度、效果分优(20%)、良(30%)、中(30%)、合格(20%)四个档次,相邻两个档次之间级差300~500元。

5.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奖励

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奖励=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基础津贴+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量化津贴

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基础津贴= C×0.6÷(G0+ G2),按要求完成任务计发。

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奖励津贴= C×0.4÷“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量化总分×个人“党建+公寓”三全育人工程量化分

6.个人工作质量+日常工作(量化)奖励

人均工作质量+日常工作(量化)奖励额D0=D÷(G0+ G2)

专职教师工作质量+日常工作量化奖励总额D1= D0×G0

专职教师个人日常工作量化奖励= D1×0.6÷日常工作量化总分×个人日常工作量化分

专职教师工作质量奖励总额为D1×0.4,个人工作质量分优(20%)、良(30%)、中(30%)、合格(20%)四个档次,相邻两个档次之间级差300~500元。

教辅管理人员工作质量+日常工作奖励总额D2=D0×G2

教辅管理人员个人工作质量+日常工作奖励根据岗位工作任务量大小,完成时效、实效,工作配合度、参与度等分优(20%)、良(30%)、中(30%)、合格(20%)四个档次,相邻两个档次之间级差300~500元。

7.专职教师奖励津贴=个人基础教学工作量外的课时奖励+个人重点工作量化奖励+个人“党建+公寓育人”工程奖励+个人“工作质量+日常量化考核”奖励 +个人专职教师岗位津贴(学院统一发放)-违纪处罚

8.教辅管理人员奖励津贴=教辅管理人员岗位奖励+限额内的课时奖励+个人重点工作奖励+个人“党建+公寓育人”工程奖励+个人“工作质量+日常考核”奖励-违纪处罚。

五、其他规定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不发奖励津贴。

2.工伤假、婚丧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女职工生育假期间绩效工资按 3000 元/月计发。护理假、病假、事假超过10天的请假期不享受奖励津贴。

3.违纪处罚:

(1)职工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发 30 元,旷工1天扣发500元。教师旷课一节扣发300元,私自调课一次扣发200元。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一次扣发100元,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教研室活动、劳动等集体活动一次扣发50元。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扣发 1000~2000 元。

(3)为个人或局部利益弄虚作假一次扣发500-1000元(如瞒报、多报、少报任务及任务量)。对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给分院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视情节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扣发奖励津贴金额。

4.因私出国、脱产学习、待岗、病休、借调等人员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变动人员从职务变动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绩效工资。

5.专职教师学期内退休且在学期内担任规定教学任务,其绩效工资按在职人员办法发到本学期末的月份,其他三类人员退休从到龄退休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6.教职工在年内由学校派出参加进修培训或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奖励津贴按所在部门管理及教辅同级人员标准发放。

六、说明

1.本分配办法经分院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2.未尽事项执行学院相关政策或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或原则性事项由党政联席扩大(教研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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